王永胜律师亲办案例
乐某某犯介绍卖淫罪获轻判
来源:王永胜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6-30
浏览量:164
审理法院:拱墅区人民法院
辩护人:王永胜,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情简介:
本案涉及19个被告人,罪名为介绍卖淫罪。本案中大部分被告人能过发放色情小卡片,通过招募和管理卖淫女,从事卖淫活动获利。被告人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是进行记帐,检察机关指控其介绍卖淫两千多次,涉案总嫖资达127万元之多。根据刑法的规定,乐某的情况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,依法应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。
办理过程:
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立即去复制相关案卷,了解相关案情。通过仔细研究办案机关制作的笔录、证据等材料,本律师发现本案中乐某应当系本案中的从犯,参与犯罪的时间并不长,其作用仅仅是记帐,并按照其他被告人的要求,将嫖资交付给皮条客,并不是直接进行介绍卖淫。之后本律师去羁押场所与其会见,详细询问了笔录中载明的事实是否是客观事实,哪些情况与案件事实有出入,等等。
在开庭时,本律师准备了相关的几个问题,向乐某以及与乐某有关的被告人进行发问,以及指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事实,以证明被告人乐某系从犯的事实。
审判结果:被告人乐某犯介绍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。
律师点评:
本案中乐某所处的刑罚低于法定刑,系减轻处罚。该判决结果主要是法官采纳了我们关于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。是否能够认定为从犯,需要律师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研究相关材料,以及结合律师的专业技能,方可争取。因此,刑事案件聘请律师非常重要。
以上内容由王永胜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永胜律师咨询。
王永胜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806好评数28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西城时代3幢1701-1704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永胜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1*********075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浙江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西城时代3幢1701-1704